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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40号
1989-12-21
事项名称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地字〔1989〕140号签发单位国家税务局
签发日期1989-12-21文件有效期待明确
事项政策条款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兑现期限1988年11月1日起
实施机构从江县税务局监督投诉0855-12345
服务咨询电话申请人可在从江县丙妹镇南丰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32-34号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从江县政务大厅从江县税务局窗口咨询电话0855-6418211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uizhou.gov.cn/522633/index.html)在线咨询,或通过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服务对象法人
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兑现形式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兑现条件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兑现渠道 (方式)可通过办税服务厅(从江县丙妹镇南丰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40-47号窗口)、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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