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 政策依据 |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 文号 | 国税地字〔1989〕140号 | 签发单位 | 国家税务局 |
| 签发日期 | 1989-12-21 | 文件有效期 | 待明确 |
| 事项政策条款 | 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 政策兑现期限 | 1988年11月1日起 |
| 实施机构 | 从江县税务局 | 监督投诉 | 0855-12345 |
| 服务咨询电话 | 申请人可在从江县丙妹镇南丰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32-34号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从江县政务大厅从江县税务局窗口咨询电话0855-6418211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uizhou.gov.cn/522633/index.html)在线咨询,或通过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 兑现形式 |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
| 兑现条件 |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 兑现渠道
(方式) |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从江县丙妹镇南丰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法人综合服务区40-47号窗口)、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