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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碧江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6年3月更新)

碧江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6年3月更新)

2026-03-01

碧江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6年3月更新)

序号项 目 名 称资金管理方式政 策 依 据收费标准
1水利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0〕9号,黔府发〔2021〕15号。在相关税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不对社会征收。 (一)从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 剔除教育收费、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 水资源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中提取3%; (二)从同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教育费附加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5号,黔财非税〔2014〕8号,黔财税〔2019〕4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5号,黔财非税〔2014〕8号,黔财税〔2019〕4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5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黔财非税〔2019〕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2019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1.5%征收。
6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缴入地方国库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40号,财综〔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黔财企〔2008〕85号,黔财企〔2012〕16号,财税〔2020〕58号,贵州省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8厘/千瓦时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0.5厘/千瓦时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地方国库《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黔财非税〔2016〕57号,黔财非税〔2017〕9号,黔财非税〔2020〕6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一是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按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宜林地等不同类别分别收取10元、6元、3元每平方米,对公益林林地、城市规划区林地、经营性建设项目等按相应倍数征收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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