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 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
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赣府发〔2024〕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赋予设区市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授权和委托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事项决定如下:
一、授权和委托事项
(一)农用地转用。省政府权限内(不含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事项),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含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省政府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委托赣江新区管委会审批。
(二)土地征收。省政府权限内(不含国务院委托省级政府审批事项),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审批事项,省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审批。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编制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省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批。
涉及农用地转用单独报批的项目用地,省政府审批权限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我省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函》(赣府厅字〔2024〕38号)执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用地转用,仍按照原规定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授权和委托时间、范围。2025年1月20日开始,在南昌、九江、鹰潭、赣州四个设区市开展试点,试点工作期限为一年。试点结束后,在全省11个设区市、赣江新区全面铺开。试点期间,共青城市、瑞金市的城市和集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分别报所属九江市、赣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全面铺开后,6个省直管县的城市和集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分别报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严格依法审批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审批的用地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成片开发年度实施计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符合土地征收公共利益,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和落实补偿安置等。严格遵守用地审批底线和红线,坚决杜绝越权和违规审批,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四、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规范履行预公告、调查确认和结果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征收土地公告等征地程序。征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和征地前期工作未依法完成的,不得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用地。要做好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及时将征地批前程序、用地批复和批后实施程序等材料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五、压紧压实承接责任。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是承接和实施省政府用地审批权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做好承接各项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政府的用地监督,逐步运用江西省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批前程序履行、批后征地实施和补偿安置落实等全流程、全过程监管。对承接的审批事项,通过江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与自然资源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对接,不得在系统外运转,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在省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范围内,承担信息公开答复,以及因行使授权和委托审批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工作。
六、加强指导监督检查。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的业务指导,通过系统在线监管、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督促承接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出现越权和违规审批、征地补偿违法、弄虚作假等情形的,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用地限批等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收回授权和委托事项,确保省政府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试点期间,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的承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补齐短板,并对承接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授权和委托地区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全省全面推开工作有序推进。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