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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3〕51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3)51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 012] 3882号)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原省人事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 5元降为1 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 月 2 0元降为1 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 月5元降为 2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调整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号)的有规定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登记费,对生产企业由每个品种5 0元降为3 0元;对医院制剂由每个品种5 0元降为3 0元。

四、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上述规定自2 01 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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