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邮寄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的处罚
| 事项名称 | 对邮寄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的处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部门 | 西秀区烟草专卖局 | 处罚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处罚条件 | 对邮寄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的处罚 |
| 处罚种类或方式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 处罚信息公示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 |
| 咨 询 | 可通过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办公室查询(0851-33417575)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0851-12345 |
| 监督投诉 | 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投诉、可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烟草专卖局、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投诉 |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原文下载] |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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