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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38号提案的函

2017-04-2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38号提案的函

**委员:

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税务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第0538号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大多采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形式开展业务。出资人(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业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中明确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提案所提及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仅适用律师行业,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没有新的规定。

鉴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省上没有制定税收政策、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的权力,我局会将您的建议向上级反映。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38号提案的函

**委员:

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税务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第0538号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大多采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形式开展业务。出资人(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业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中明确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提案所提及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仅适用律师行业,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没有新的规定。

鉴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省上没有制定税收政策、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的权力,我局会将您的建议向上级反映。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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