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等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近日,省人民 政 府印发《 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覆盖,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已经废止,主要内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1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调整对象已消失、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已经失效的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 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10件)
2.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6件)
3.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