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川办[2002]19号)规定,交通建设费附加已经停征,据此,200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原计算标准停止执行(详见附件)。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工程价款已结算完毕,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标准调整表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标准调整表
| 项 目 | 原标准(%) | 现标准(%) | 备 注 |
|---|---|---|---|
|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工程在市区时 2.工程在县城、镇时 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 3.52 3.46 3.34 | 3.40 3.34 3.22 |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2、钢结构件 3、木门窗 | 10.00 7.50 8.50 | 9.64 7.23 8.20 |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标准 计价 通知
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3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