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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批复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118号
2007-11-2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批复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11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7〕19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征税范围

(一)市中心城区。为城市规划区范围,不包括水城县双水片区。

(二)县城。包括六枝特区平寨镇、盘县红果镇、水城县双水片区。

(三)建制镇。除市中心城区和县城以外的其它建制镇。

(四)工矿区。包括独立工矿企业。

二、关于土地等级划分

(一)市中心城区划分为四级。

(二)县城划分为四级。

(三)建制镇。六枝特区划分为三级、盘县划分为三级、水城县划分为一级、钟山区划分为一级。

(四)工矿区统一划分为一级。

三、关于具体税额标准的确定

(一)市中心城区(不包括水城县双水片区)由市地方税务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等级标准,根据土地位置、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和市政建设等情况,细化并行文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城。包括六枝特区平寨镇、盘县红果镇、水城县双水片区,分别由六枝特区政府、盘县政府、水城县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等级标准,根据土地位置、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和市政建设等情况,细化并行文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建制镇。六枝特区、盘县建制镇,分别由六枝特区政府、盘县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等级标准,根据土地位置、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和市政建设等情况,细化并行文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水城县、钟山区建制镇,分别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2.4元、4.8元(每平方米年税额)执行。

(四)工矿区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3.5元(每平方米年税额)执行。

四、请各级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及时、足额将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缴入库。

五、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

黔府函〔2007〕19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

今年你们分别报来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

额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征税范围。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

所在地。

二、城镇土地等级的划分及税额标准。按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划分的土地等级,对照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确定所辖地区的税额标准。

三、开发区的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各类开发区,不作为行政区划单独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由你们分别划分土地等级后,按原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税额标准;开发区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可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选取其中相近一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税额标准。

四、工矿区税额标准。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范围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土地的增值,可由你们在《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适时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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