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052号提案的答复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052号提案的答复
文仁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民族艺术院团助力文化惠民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文化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常态化组织文艺活动,举办全省性民族器乐、歌舞等艺术展演,营造热烈的文化氛围,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建议
自2016年以来,我厅每年举办多彩贵州文化艺术节,目前已成功举办了六届,艺术节期间组织文艺院团开展各种文艺展演活动,通过“展、演、赛”等形式,营造贵州文化环境,培育贵州文化市场,创作推出文艺精品,发掘文艺人才,扩大贵州文化影响。
从2022年起启用多彩贵州系列评奖资源举办“多彩贵州”美术大赛、多彩贵州歌唱大赛,吸引了广大文艺工作者,增强创作热情,扩大“多彩贵州”文化品牌影响力,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繁荣发展我省文艺事业。下一步我们将建好坚强省级平台,出精品、出人才。
二、关于“制定相关有效措施,切实留住人才”的建议
我厅一直以来非常重视人才工作,前期积极对接中国戏曲学院,广东舞蹈职业学院等,依托其教育资源,以联合办班的形式为我省培养舞台艺术人才。组织我省相关领域优秀艺术工作者参加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的“全国美术馆长培训班”、“优秀戏曲专业专兼职教师线上培训”“西部地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专题培训班”“新时代舞台艺术创作领军人才高级研修班”等高端人才培养项目,不断提升我省优秀艺术人才创演能力。邀请省内知名专家,组织全省相关艺术人才举办2022年贵州省戏剧文学创作培训班、2023全省领军人才编剧营,实施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贵州花灯戏表演人才培养”项目等。组织我省文艺院团负责人参加文旅部开展的“全国文艺院团管理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等人才培养项目,提升专业水平,促进院团发展。
三、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对文艺院团的扶植力度”的建议
(一)已改制院团经费保障情况。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143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财政部门按转制前一年的财政正常预算数为基数,继续安排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原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及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照文件要求,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省属院团改革改制专项资金、改制院团正常事业费、省直院团公益性演出场次补助、转企改制院团改革改制及演出场地补助经费等,保障转制前原事业属性人员待遇、支持省属转制院团发展。2021—2023年省财政安排四家院团改制经费1.96亿元。
(二)未改制院团经费保障情况。为确保未改制文艺院团正常运转,省财政按规定做好经费保障。2023年,省财政安排省黔剧院相关经费2508.87万元、省民族歌舞团相关经费706.12万元。
(三)其他经费保障情况。除上述经费外,省财政设立了省级文艺精品项目扶持、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均可用于资助、奖励文艺精品创作和文艺活动开展,中央对优秀文艺作品创作也有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转制院团可根据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程序申报项目资助资金。
四、关于“加大扶持的同时,对各类配套措施予以适当放宽,通过设置监管部门进行落实的监督”的建议
目前,省财政对文艺院团无配套要求。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
(联系人:宋娇;联系电话:13598659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