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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黔财税〔2011〕4号
2010-12-21
事项名称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0〕121号签发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签发日期2010-12-21文件有效期待明确
事项政策条款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兑现期限2010年12月21日起
实施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监督投诉12366或0851-36227206
服务咨询电话12366或0851-36227206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兑现形式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兑现条件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兑现渠道 (方式)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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