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三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三批)的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三批)的通知
川财社〔2018〕103号
各相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18〕122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地2018年中央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三批)如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发放烈士褒扬金。此次下拨资金主要用于向2011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牺牲被评定为烈士,并报退役军人部备案通过的烈士亲属发放褒扬金。
二、此次下达资金请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
三、为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5〕133号)要求,参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并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市县)》上报民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扩权县由所在市统一报送),民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备案,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各地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烈士褒扬金的发放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烈士褒扬金发放给烈士家属。
附件:1.资金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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