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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转发《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建设...

关于转发《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洪工信发〔2017〕280号
2017-08-15

A00040-0203-2017-0096
工业园区处
2017-08-15
洪工信发〔2017〕280号
有效
面向全社会
主动公开

关于转发《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县区工信委,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小蓝经开区经发局(部),各相关省级(含筹建)工业园区经发部门:

现将《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工信园区字〔2017〕3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文件要求,认真谋划好属地符合申报条件的标准厂房项目,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结合指导意见及市里要求,对照市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积极抓好工业标准厂房项目推进,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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