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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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
关于公布 2019 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期,四川省统计局公布了 2018 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 为 64717 元和 80464 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 2019 〕 27 号)规定,现就我省 2019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9 年 1 月-4 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 20116 元,下限为 3353 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 20116 元,下限为 4023 元。
从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 16179 元,下限为 2697 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 16179 元,下限为 3236 元。
各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据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工资在本通知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内确定。
二、 2019 年 1 月-4 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当地原缴费档次执行。
从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按预缴标准缴纳 2019 年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基数低于 34988 元的,各地应于年底前通知参保人员予以补足;年缴费基数高于 34988 元的,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据实认定或按所选缴费档次标准予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