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9 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批)的通知》(川财社〔 2019 〕 63 号),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拨付你县(区) 2019 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批)如数(结算 2018 年中央补助资金,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 2012 〕 6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川财社〔 2012 〕 342 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工作。
二、目前我市均已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助资金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部合并下达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分配、下拨、管理和结算均按照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全部实行统收统支市级统筹管理,省对所有扩权县的补助预算全部下达到市级。
四、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事项的补充通知》(财社〔 2015 〕 9 号)及财政部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对我市 2018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检查,并审核确认我市 2018 年因重复参保需扣减城乡居民参保人数 36099 人。按规定,中央财政对重复参保人数,除据实扣减补助资金外,还应追加扣减 5% 的补助资金,省财政据此相应扣减重复参保县(区)的补助资金。各县(区)要高度重视重复参保和虚报参保人数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中央财政追加扣减 5% 的补助资金按照“谁重复申报、虚报,谁补足”的原则,由所在县(区)地方财政负责补足。今后,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各县(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上述资金,请按照《 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23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202 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附件:遂宁市 2019 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19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