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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四川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27号建议答复的函

四川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27号建议答复的函

四川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27号建议答复的函

代表提出《对自贡老工业城市产业转型升级期间的财税政策给予支持和帮助》(第92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政策方面”的建议

(一)关于“希望省上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目前,省财政主要根据标准财政收支差额计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其中:标准财政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和上级补助,标准财政支出主要依据总人口、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津补贴水平、民生政策保障对象数量和保障标准等客观因素计算。这种计算办法,体现了对自贡市等财力和支出水平偏低、供养人员规模大、民生保障对象多的地区的支持。2018年省财政下达自贡市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2.6亿元,总量达到36.2亿元。

今年,省财政将继续按照标准收支差额计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并考虑减税降费、“5+1”产业发展需求等因素,加大对自贡市等财政困难地区和产业转型升级压力较大地区的支持。

(二)关于“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为支持全省工业产业转型发展,省级财政设立了工业发展资金。该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相关产业类项目可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获得资金支持。我厅将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自贡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同时,为创新财政支持方式,2015年以来,省级财政先后发起设立了一批省级投资基金,投资方向涵盖了工业科技、军民融合、基础设施、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

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发挥省级投资基金作用,根据自贡市需求和项目储备情况,适时通过组织专场对接会、重点项目协调会,积极促进项目与基金对接,推动更多项目投资落地。

(三)关于“争取调整税收留成比例”。

目前,中央对地方、省对市县均实行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由于财政体制具有完整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中央没有对某个地区单独调整税收分享比例,省财政除了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精神,对民族地区在税收分享上给予一定照顾外,对内地市县均实行统一的税收分享比例。若单独对自贡市调整税收分享比例,不利于全省财政体制的完整统一稳定。省财政将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方式,支持自贡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二、关于“税收政策方面”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等已有结构性减税政策基础上,大力实施减税降费,先后出台了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同时,《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将主要税收政策权限集中在中央。因此,地方税政管理的主要任务一方面是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是根据中央授权制定具体税收政策,未经授权无法制定或调整税收政策。

(一)关于“所有传统行业历史形成、难以清缴的欠税,按程序予以豁免”。

目前国家考虑到部分企业的特殊困难,针对个别税种出台了欠税减免优惠政策,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定期减免;同时国家在税收征管层面也出台了延期纳税优惠,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等等。但国家暂未出台全面的“欠税豁免”政策,也未授权地方出台相关政策。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税务局积极支持自贡市对相关企业欠税按规定办理减、免、缓手续,支持企业发展。

(二)关于“兼并停产3年以上的国有老工业企业”减免契税。

目前国家对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破产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代表所提建议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高度契合。我厅将会同省税务局继续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自贡市国有老工业企业改制重组。

(三)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税收优惠。

目前,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可自搬迁开始5年内任一年度,将搬迁收入减去搬迁支出后的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搬迁资产则按规定相应进行折旧或摊销。代表所提建议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一致。我厅将会同省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现行政策,支持和推动国家政策性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四)关于“在盐资源税方面给予自贡市制盐企业特别税收优惠政策”和“准予自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市境外取水的资源税在自贡本地缴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并对现有政策进行清理规范。我省按照上述原则,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对各市(州)制定同等的资源税和水资源税政策。若单独对某一地区出台区域性特殊优惠政策,不利于完善开放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我厅将会同省税务局通过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等,不折不扣落实好现有税收政策,支持自贡市资源企业发展。

(五)关于其他税收政策方面的建议。

代表提出的其他政策建议,在国家出台的现行税收政策中暂无类似规定,同时国家也未授权地方制定相关政策。我厅将会同税务部门积极认真研究代表的建议,在国家统一实施的税制改革研究、政策调整完善等工作中,按照落实税收法定、深化税制改革、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等国家改革思路和政策方向,适时向国家反映代表所提的意见建议。

四川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27号建议答复的函

代表提出《对自贡老工业城市产业转型升级期间的财税政策给予支持和帮助》(第92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政策方面”的建议

(一)关于“希望省上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目前,省财政主要根据标准财政收支差额计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其中:标准财政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和上级补助,标准财政支出主要依据总人口、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津补贴水平、民生政策保障对象数量和保障标准等客观因素计算。这种计算办法,体现了对自贡市等财力和支出水平偏低、供养人员规模大、民生保障对象多的地区的支持。2018年省财政下达自贡市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2.6亿元,总量达到36.2亿元。

今年,省财政将继续按照标准收支差额计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并考虑减税降费、“5+1”产业发展需求等因素,加大对自贡市等财政困难地区和产业转型升级压力较大地区的支持。

(二)关于“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为支持全省工业产业转型发展,省级财政设立了工业发展资金。该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相关产业类项目可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获得资金支持。我厅将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自贡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同时,为创新财政支持方式,2015年以来,省级财政先后发起设立了一批省级投资基金,投资方向涵盖了工业科技、军民融合、基础设施、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

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发挥省级投资基金作用,根据自贡市需求和项目储备情况,适时通过组织专场对接会、重点项目协调会,积极促进项目与基金对接,推动更多项目投资落地。

(三)关于“争取调整税收留成比例”。

目前,中央对地方、省对市县均实行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由于财政体制具有完整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中央没有对某个地区单独调整税收分享比例,省财政除了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精神,对民族地区在税收分享上给予一定照顾外,对内地市县均实行统一的税收分享比例。若单独对自贡市调整税收分享比例,不利于全省财政体制的完整统一稳定。省财政将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方式,支持自贡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二、关于“税收政策方面”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等已有结构性减税政策基础上,大力实施减税降费,先后出台了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同时,《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将主要税收政策权限集中在中央。因此,地方税政管理的主要任务一方面是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是根据中央授权制定具体税收政策,未经授权无法制定或调整税收政策。

(一)关于“所有传统行业历史形成、难以清缴的欠税,按程序予以豁免”。

目前国家考虑到部分企业的特殊困难,针对个别税种出台了欠税减免优惠政策,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定期减免;同时国家在税收征管层面也出台了延期纳税优惠,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等等。但国家暂未出台全面的“欠税豁免”政策,也未授权地方出台相关政策。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税务局积极支持自贡市对相关企业欠税按规定办理减、免、缓手续,支持企业发展。

(二)关于“兼并停产3年以上的国有老工业企业”减免契税。

目前国家对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破产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代表所提建议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高度契合。我厅将会同省税务局继续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自贡市国有老工业企业改制重组。

(三)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税收优惠。

目前,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可自搬迁开始5年内任一年度,将搬迁收入减去搬迁支出后的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搬迁资产则按规定相应进行折旧或摊销。代表所提建议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一致。我厅将会同省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现行政策,支持和推动国家政策性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四)关于“在盐资源税方面给予自贡市制盐企业特别税收优惠政策”和“准予自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市境外取水的资源税在自贡本地缴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并对现有政策进行清理规范。我省按照上述原则,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对各市(州)制定同等的资源税和水资源税政策。若单独对某一地区出台区域性特殊优惠政策,不利于完善开放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我厅将会同省税务局通过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等,不折不扣落实好现有税收政策,支持自贡市资源企业发展。

(五)关于其他税收政策方面的建议。

代表提出的其他政策建议,在国家出台的现行税收政策中暂无类似规定,同时国家也未授权地方制定相关政策。我厅将会同税务部门积极认真研究代表的建议,在国家统一实施的税制改革研究、政策调整完善等工作中,按照落实税收法定、深化税制改革、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等国家改革思路和政策方向,适时向国家反映代表所提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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