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内江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中心、居保中心,内江经开区、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在我市办理社会保险指定业务时,原则上依据共享信息,可不再提供部分证明材料,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现将实施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
根据四川“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大力减少证明材料要求,确定在申领待遇 5 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详见附件)。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
证明材料是指申请人自身未持有,必须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具,针对特定事项具有举证意义的材料。
市社保中心负责编制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 2)。各县(市、区)相应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可根据需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内容。书面(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询、获取。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本地、本系统内部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
四、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各县(市、区)需针对可针对告知承诺事项,加强风险研判, 制定相应预防和补救措施。
附件: 社会保险申领待遇告知书
附件: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附件: 承诺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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