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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6〕354号
2016-07-12
索 引 号:000014349/2020-3330983信息分类: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生成日期:2016-07-12 00:00:00
文 号:黔人社厅通〔2016〕354号是否有效:
名 称: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文件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卫生计生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卫生员,下同)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打赢脱贫攻坚战,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15〕28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9号)精神,现就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按照《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黔卫发〔2011〕120号),全省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8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二)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村委会、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本着自愿原则,可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规定,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三)未到达上款规定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规定,凡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二、组织管理

做好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系我省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和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关系全省脱贫攻坚战的胜利完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结合部门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省卫生计生委把本通知列入落实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大会精神重点任务,并进行追踪督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乡村医生的身份审核确认等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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