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 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的通知》(川人社发〔 2020 〕 22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近期颁布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办法》精神。《实施办法》和近期出台的《条例》,是四川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两件大事,标志着全省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和法律建设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实行省级统筹既是建设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也是为了更好回应新职业等群体期盼和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各地要统一思想提升认识,深刻领会《实施办法》中“五统一”的具体内涵。确保务实高效地实施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二、强化工伤保险经办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对建立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和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力量,科学规范设置工伤经办环节。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程序、证据调查等全面纳入信息系统内进行经办,推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三环节协同办理。依托练兵比武等活动,不断提升经办队伍的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建强工伤保险经办专业队伍。
三、做好工伤认定管辖权限调整的平稳过渡。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各县(市、区)新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已参保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保的职工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2020 年 9 月 1 日以前已发生的事故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但因各种原因尚未提出申请或尚未及时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仍按原程序办理。在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
四、不断提高工伤认定质量,确保基金安全。实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各地对工亡案件和其他涉及大额基金支出的案件在作出认定决定前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建立疑难案件集体评审制度,各地对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的政策争议问题要及时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研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各地开展疑难案件的评审工作。完善工伤认定结论公示制度,各地对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要在官方网站和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各地要加强《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学习贯彻,大力开展业务培训。
五、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贯彻好、落实好、宣传好《条例》和《实施办法》,是今后一段时期工伤保险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将《条例》和《实施办法》作为当前新闻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广泛开展宣传,要制定宣传计划,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特别是将《实施办法》中对阶段性降低费率、就高计发基数等利好信息向广大企业和职工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
2020 年 9 月 17 日
附件: 川人社发(2020)2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