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优精灵·智能法规库
官网首页
政策法规
AI税法解读
立即登录
退出
×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立即登录
×
验证码登录
密码登录
扫码登录
获取验证码
因运营商线路调整可能导致验证码延迟,未收到可联系028-86744499协助处理。
登 录
登 录
二维码已过期
点击刷新
加载中...
打开
微信
扫码登录
登录即代表同意
《用户协议》
和
《隐私政策》
政策法规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公开信息收费标准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公开信息收费标准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公开信息收费标准
近日,省发改委、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4号)。通知规定,公民、法人等书面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其收费标准是:检索费:5元/件,未检索到申请人所需信息的不得收费。复制费:纸张复印0.5元/张,磁盘录制(含盘)3元/张,光盘刻录(含盘)2元/张。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人大办公厅转发了该通知。
上一篇
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者兑付农民售粮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通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