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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9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9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2019-01-25
索 引 号:000014349/2019-1933272信息分类:集中公开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政府文件专栏
发布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生成日期:2019-02-14 16:40:00
文 号:是否有效:
名 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9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9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谌贻琴

2019年1月2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

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 、司法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118号)要求,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161号)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3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范围转移的,由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失业保险。”

二、将《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乡镇自用船舶的船主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检丈、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

“(二)船主身份证明文件;

“(三)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者船舶主出具船舶合法来源书面承诺。”

三、将《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3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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