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级财政困难群众社会保险个人缴费 财政代缴经费(养老保险代缴部分)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级财政困难群众社会保险个人缴费 财政代缴经费(养老保险代缴部分)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社〔2021〕25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拨付你地2021年度省级财政困难群众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财政代缴经费(养老保险代缴部分)如数(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拨付的资金包含补拨2019年、结算2020年、预拨2021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经费。预拨资金将根据实际参保缴费情况和补助标准结算。
二、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8〕22号)的要求,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上述资金,请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入“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83001—财政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科目。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你市(州)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扩权县纳入所在市州),做好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四川省2021年度困难群众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财政代缴经费(养老
保险代缴部分)分配表
2.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四川省2021年度困难群众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财政代缴经费(养老保险代缴部分)分配表.xlsx
附件2-四川省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代缴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