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 (州)、县(市、区、特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 2020 〕 7 号)等文件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助力全省实体经济复工复产复业、弥补疫情造成的损 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以及《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因疫情影 响导致停产停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执行口径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含个体 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2 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小企业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 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为准。
(二)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房产出租方,按实 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三)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应税房产, 凭政府相关证明,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再适 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 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在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二)在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免税期限和执行期限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免缴 2020 年一季度任意 2 个月应缴 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 4 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 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核准后,在 4 月 30 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4 月 15 日前未按规定报送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可在 10 月 15 日前 补报,经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 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并按原入库级次办理退税。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免税申请,并提 供以下资料:
- 减免税申请;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 财务报表( 2020 年一季度)或资金证明;
- 减免房产租金的合同或协议。
(三)具体流程
- 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减免税 申请表,通过专项减免税代码申报,经系统核准后,即可申报减 免税。
- 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
填报减免申请表,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 退税管理。对减免租金部分已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其当年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 办理退税。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简化核准 程序,对暂时无法完整提供资料的纳税人可 釆 取容缺办理、事后 核查的方式受理核准减免税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 享。同时要辅导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方式办理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指导纳税人使用抗击疫 情地方减免税代码办理减免税申报。
(二)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人困难减免申请的申报、审核等各 个环节的跟踪管理,正确使用减免税代码(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 产税代码为 0008011607 、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代码 为 0010011607 )。建立台账,及时准确统计减免税数据,做好政策 执行效应分析工作。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 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