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的通知
黔高法〔 2022 〕 141 号
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改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县(市、区、自治县、特区)人民法院、发改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贵阳辖区各县市支行: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2022 年 11 月 16 日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 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企业破产重整、和解工作实际,特制定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一、司法信用修复
- 进一步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定,本省各级法院执行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经管理人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删除或者屏蔽该企业失信信息申请。
-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审核后应 及时做出处理。
二、纳税信用修复
- 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实行“多证合一”后,企业在重整、和解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工商信息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无需至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管理人或重整、和解企业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或其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 书,对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1 号)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 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或其管理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及时将相关情 况告知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或其管理人,并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示。充分运用银行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用应用机制,将修复结 果经债务人授权后供相关银行查询。
- 重整、和解企业因纳税信用等级较低而被限制发票申领的,管理人可以重整、和解企业名义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依申请为重整、和解企业代开发票。
三、工商信用修复
-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后,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审核后,应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及时将重整、和 解企业信用修复信息公示。
-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后,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重整、和解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公示。
四、金融信用异议处理
- 破产企业重整、和解方案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需要对其信用记录异议信息添加标注并进行异议处理的,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重整、 和解方案裁定书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重整、和解企业信用记录异议处理。
-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或重整、和解方案执行完毕后,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 裁定书,向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数据报送说明”,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经核查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重整、和解情况“数据报送说明”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标注并回复。金融机构应积极认可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数据报送说明”的内容,对于重整、和解成功后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应予以支持,不得以 征信系统内原不良信用记录而一票否决。
- 债权金融机构应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后 10 日内重新上报“数据报送说明”,将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五、建立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主体责任,联合建立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协助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同时指定专人作为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的信息联络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信用修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实施 方案,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加快推进各项措施进程,确保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顺畅运行。
本实施方案施行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