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031号提案的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031号提案的回复
索 引 号: 510600-2024-016203
文 号:德税函〔202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关于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 031 号提案的 回复
李玉兰委员:
您在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平台系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建议》第031号提案收悉。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研究,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一、关于“搭建由地方政府主导,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工商联等单位为成员的常态化联席协作机制”
2021年4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川高法发〔2021〕4号),并于2024年4月2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川高法发〔2024〕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破产重整与和解,对“税务登记变更”“纳税信用修复”“表决权行使”事项进一步规范。
2021年3月,德阳市人民政府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印发《关于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德府函字〔2021〕64号),规定“建立德阳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中级法院院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有关副市长、市中级法院有关副院长担任副召集人,市中级法院有关业务庭以及市级发改、国资、税务、经信、市场监管、公安、财政、人社、生态环境、应急、自然资源、住建、金融、司法、信访、文旅、银保监、人行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邀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协商。”2023年10月,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应邀参加了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关于四川广能能源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企业涉税问题的专题协调会。
市税务局 将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主导的常态化联席协作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意见》的要求,积极参与破产企业重整、和解工作,帮助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涅槃重生。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现有的税务系统,针对破产重整成功企业历史欠税问题出台专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五条第三项“…… 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由于破产重整企业并未消亡,因此不符合对欠缴税款和滞纳金进行核销的条件。目前尚无对重整成功企业的欠缴税款和滞纳金进行核销的规定。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限高度集中,市税务 局将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相关建议,助力破产重整企业轻装上阵。
三、关于“条件成熟,可以从国家层面出台专门的破产企业程序涉税问题处理意见或者修改税法”
市税务 局将认真收集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为上级机关提供意见参考,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对于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的工作要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现随复文附送《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三份,征求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请您在收到复文15天内将《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三份反馈我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2024年5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