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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2025-12-29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市、县)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全市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项处理,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29日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规范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德阳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1.【债权申报通知与信息共享】 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或者由管理人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债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及时获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信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申报主体及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将债权申报通知抄送至企业所在辖区市级税务局稽查局、本市内跨区税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清查债务人欠缴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清查由税务机关征收且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同时,会同同级人力社保、医保部门确定债务人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国防动员等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核定约定类非税收入的申报单位和申报金额。

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应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分类申报债权:

(1)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

(2)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3)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按规定申报。

3.【债权截止日与未到期视为到期】 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的纳税、缴费义务,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视为到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费申报。

4.【尽职履责与解除保全】 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及时查询破产企业的未办结涉税费事项。

税务机关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和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5.【申报期限与补充申报】 税务机关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

6.【债权登记与确认】 企业或者其他债权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费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申报税费债权;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费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材料核对后不予认可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日内进行书面回复,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既有欠税(费)又有应退税(费)、出口退税或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向管理人书面申请行使抵销权。

二、破产程序中税费事项的处理

7.【管理人资格与实名办税】 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因破产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无法加盖企业公章的,可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对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和验证。信息采集和验证后,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和办理债务人涉税费事项。

8.【非正常户解除】 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管理人应代企业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当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并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

税务机关不得以存在未缴清的欠税(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为由拒绝办理非正常户解除。

9.【纳税申报与税费性质】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

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企业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

(1)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

(2)企业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

上述税费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主张权利,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接确认。

10.【发票使用】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继续履行合同、继续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

11.【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管理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12.【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认可分配方案的裁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对于税费债权,原则上以货币形式清偿。

13.【税务注销与核销死欠】 税务机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税收债权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办理税收债权清偿款的入库,未受偿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发起核销“死欠”流程。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三、支持破产重整与和解

14.【税务登记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设立登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无需设立登记管理部门采集的变更信息,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原因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15.【纳税缴费信用修复与后续管理】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

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

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破产重整失信主体,符合法院批准或认可和税务机关依法获得受偿两项条件的,可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16.【表决权行使】 依法申报债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

(1)欠缴税款编入税款债权组,由主管税务机关行使表决权;

(2)欠缴社会保险费编入社会保险费债权组;

(3)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罚款等编入普通债权组。

四、其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

17.【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破产企业存在税务机关未掌握的欠缴税费情况,应及时、如实告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补充申报。

18.【税费政策咨询及辅导】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及辅导服务。管理人或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资产处置等涉及税法适用的,可以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内容予以答复,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支持。

19.【破产信息共享】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与同级税务机关建立联络机制,定期交互辖区内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本年度破产企业处置情况,交换破产企业资产处置信息,广泛开展信息共享和协作。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及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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