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 【发布部门】 财政部 | 【发布文号】 [62]财农字第427号 |
|---|---|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1962-10-04 | 【实施日期】 1962-10-04 |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62)财农字第427号 1962年10月4日)
湖南省财政厅:
(62)财农字第1082号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湖田,甩亩征税问题,新围垦的湖田,甩亩,围堤作埂费工多,投资大,成本高,为了奖励围垦湖田扩大耕地面积,在农业税负担上,同意按开垦熟荒的规定给予优待。
二、关于山区烧垦土地征税问题,山区烧垦土地,在征收农业税上是否比照湖田甩亩处理,请报经省人委决定。
三、对于本油料的征实问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果他们同意征收茶籽,桐籽,仍应征收实物;如果不便于征收茶籽,桐籽,可以征收代金,但是,对于有余粮的,仍应征收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