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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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
2011
〕
105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 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