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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0217号提案的答复(桂农厅函〔2025〕829号)

桂农厅函〔2025〕829号
2025-08-07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0217号提案的答复(桂农厅函〔2025〕829号)

刘永贤等7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小田变大田”改革的“后半篇文章”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确权不确地’政策实施,创新性组建农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建议

(一)承包地确权工作要坚持确权确地到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81号)都明确: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要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其中桂政办发〔2016〕81号文件也明确了确权确股(或确份)不确地的要求:“对于因土地整理、“小块并大块”、土地入股规模经营等原因,部分土地已连片、原承包地块四至已经消失的;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园区已经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的;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股权明晰的,人均家庭承包耕地0.3亩以下、不适宜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确实不能确权确地的,要因地制宜,经本集体农民群众按规定程序民主协商一致,形成完整的确权确股不确地工作方案,并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县级农业(农经)部门审核和县级政府同意后”。

(二)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明确:“(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通知》(中农发〔2024〕3号)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参与推动整村整组等流转土地,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不得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三)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推进“小田并大田”工作。我厅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2019—2024年,我区共统筹投入财政资金227.2亿元,支持新建高标准农田1209.96万亩,改造提升179.03万亩,其中“小田变大田”面积24.01万亩,涉及资金7.67亿元。截至2025年6月底,全区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2911.96万亩,占全区耕地面积的58.69%。实施项目时,在项目选址、建设内容、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引导群众参与项目勘察选址、设计评审、施工、验收、建后管护等全流程监管。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压实各地建后管护主体责任。

二、关于“提前做好潜在风险应急方案,防范于未然”的建议

(一)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方面。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文件精神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用于支持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等基础建设,改造提升项目遵循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各地在不违背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在农田建设项目中适当开展田块整治等工程内容,更好满足土地后续流转、宜机化耕作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避免建后出现经营失败需要退回土地的情况。二是自治区在2015年出台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5〕22号)已经作了相关要求:“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如象州县在2016年出台政策,并在2016—2020年期间作了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的探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探索实践经验,各地差异较大,同时也为避免增加经营主体负担,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应由流转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流转面积、涉及农户数量、经营风险等因素协商决定是否设立,自治区不宜作统一要求。

(二)提前建立农业经营托管服务过渡机制方面。近年来,我厅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聚焦服务小农户和粮油糖作物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作用,将小农户分散服务需求统筹集中起来,推进整村接受社会化服务。在整村推进模式下,可将无人耕种土地或具备复耕复垦条件的撂荒耕地,由村委组织,统一接受社会化服务,降低服务成本。2024年广西获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15000万元,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163.58万亩,服务小农户数47多万户,有效推进全区农业生产托管1708多万亩,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三、关于加强农民参与的同时健全监督机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5〕22号)明确:“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要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申报,纳入当地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管理。规范流转行为,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100—500亩(含5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500—1000亩(含1000亩)的,报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1000—5000亩(含5000亩)的,报市级农经管理部门备案;5000亩以上的,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我厅于2023年9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农厅规〔2023〕5号),进一步规范全区土地流转行为和备案工作,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截至2025年7月31日,我区在全国农村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备案土地流转合同73299份、流转面积119.90万亩。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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