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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84〕财税外字第14号
1984-01-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84]财税外字第1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4-01-18【实施日期】 1984-01-18
【法律话题】 税务 ; 劳动就业【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984年1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4号通知)

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九十天的征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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