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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财税〔2007〕73号
2007-08-2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163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07年08月22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7〕73号发布日期: 2007年08月24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财税〔2007〕7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级市城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转发 盐△ 增值税 税率 通知

抄送:南宁海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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