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163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07年08月22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7〕73号 | 发布日期: 2007年08月24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财税〔2007〕7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级市城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转发 盐△ 增值税 税率 通知
抄送:南宁海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