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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漳人社〔2016〕415号
2016-11-14
  • 索 引 号:ZZ00354-0703-2016-00032
  • 发文机关: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漳人社〔2016〕415号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漳人社〔2016〕415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

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 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漳人社〔2016〕4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级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9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编码电子版详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附件:

1、《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9号)

2、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增补项目(漳州)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耗材增补项目(漳州)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4日

抄送: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医保中心。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附件:

漳人社[2016]415号附件1.doc

漳人社415号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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