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9]536号 |
|---|---|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1999-08-09 | 【实施日期】 1999-08-09 |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1999〕536号 1999年8月9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业税征收代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7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1993〕财农税字第54号)的精神,农业税的征收既可以征收实物,也可以折征代金,你局可根据你省各地农业生产及农民获得收入的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业税的征收方式,以便于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