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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05-19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05-19【实施日期】 1986-05-19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产业领域】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5月19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国务院以国发[1986]50号通知,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建设银行各缴纳营业税的行处,应按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从第三季度起,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1%,与营业税同时就地缴纳。该项支出以“税金支出”科目“其他税户”,和“应交税金”科目“应交其他税户”核算。
以上请转知所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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