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地税局加强私房租赁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地税局加强私房租赁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地税局
加强私房租赁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政〔2003〕综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地税局《关于加强私房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今年第1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精心组织试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4年1月起施行。
二○○三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私房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市外来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私房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但私房租赁情况复杂、分布零散、涉及面广、隐蔽性强、征管难度较大。根据福建省综治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闽综治委〔2003〕13号)及福建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政三〔2003〕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市私房租赁的规范管理,减少私房租赁税收的流失,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房屋租赁综合治理
私房租赁税收征管是房屋租赁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综治办、公安局、建设局、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组成的房屋租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部门间信息交流的制度,加强对房屋租赁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街道办事处(镇)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形成包括市、区、街道(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综治、公安、房管、城建等部门的协税护税网络,促进房屋租赁综合整治顺利开展。
二、依托各级政府,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
私房租赁税收可以委托当地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或单位代征。各受托代征单位应配备代征人员,在税务部门的指导下,专司代征事宜。各代征单位要通过普查摸清税源底数,建立征收底册,规范户管档案资料并按规定做好票款结报和税款解缴工作,专人专柜保管税收票证,确保有关税收票款安全。要做好对私房租赁税源的经常性控管,将其作为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一项工作,按月向街道办事处(镇)、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辖区私房租赁和其他有关信息。要发动群众,强化监督,建立私房租赁纳税公告制度,由各居(村)委会定期张榜公布私房租赁户纳税情况,同时,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欢迎群众举报或提供线索。
三、建立激励机制,为私房租赁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通过建立财政激励机制,为私房租赁管理提供资金保障,调动工作积极性。一是及时拨付私房租赁税收代征手续费,按入库税款的5%提取支付给各代征单位。二是对市区私房租赁税收收入实行市、区与街道办事处(镇)3∶3∶4分成。各县可比照本规定相应制定县、街道(镇)分成比例。
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对私房租赁代征税收可单独编制收入计划,作为一项考核指标下达各街道(镇)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通报,对完不成指标的,相应扣减分成收入。
四、简化征收手续,实施低税负,广覆盖本着合理负担,简化征收手续的原则,对我市私房租赁税收采取分地段、分类别确定综合税额的办法征收。并以减少征收阻力、扩大征收面为出发点,适当从轻核定定额,具体办法由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五、营造舆论氛围,加大私房租赁税收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
要借助各种载体,以舆论开道,大力营造依法纳税的氛围。一是广泛宣传,增强私房租赁依法纳税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私房租赁税收政策,表扬依法纳税的好人好事。各街道(镇)及所属的居(村)委会要通过出墙报,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协助地税部门开展这项工作。二是通过宣传,使私房租赁双方明确纳税义务与相应的法律责任。承租方应向代征单位或地税部门如实提供租赁方的有关信息。对租赁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有关税款或以借给亲友使用等名义而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私房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等准备工作年底前完成,2004年1月份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