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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国字第043号
1987-07-0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87]财税国字第04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7-09【实施日期】 1987-07-09
【法律话题】 税务 ; 科技创新【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国字第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有关地区?和部门询问,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在执行财政部(86)财税字第081号《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的同时,是否也适用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和(86)财税字第117号文件。现明确如下,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只适用财政部(86)财税字第081号文件。请照此执行。

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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