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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地〔1987〕29号
1987-12-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财税地〔1987〕2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87-12-01

状态:全文有效

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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