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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沿线亦工亦农装卸队恢复征收所得税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沿线亦工亦农装卸队恢复征收所得税的批复

财税集〔1987〕22号
1987-10-1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沿线亦工亦农装卸队恢复征收所得税的批复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财税集[1987]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10-12【实施日期】 1987-10-12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沿线亦工亦农装卸队恢复征收所得税的批复

(财税集[1987]22号 1987年10月12日)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的《关于铁路沿线亦工亦农装卸队恢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农村情况发生很大变化,从事工付业各类组织发展很快,为平衡税负,同意你局意见,对铁路沿线亦工亦农装卸队恢复征收所得税。 税务总局一九七三年[73]财税集字第19号批复关于:“生产大队、生产队组织社员常驻铁路沿线车站的“亦工亦农”专业装卸队,仍应本着对亦工亦农税收上给予支持的精神,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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