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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8-08-18

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8-18【实施日期】 1988-08-18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8年8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出)

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出口的化工、建材产品暂按现行产品税税目税率表计算退税。待确定综合退税率后再从1988年1月1日起补退少退的税款。此外尚有鞭炮、烟火、焚化品、复制酒、果木酒等产品需核定综合退税率。为统一政策,实行彻底退税,现就出口产品退税适用税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现已实行增值税,出口的建材、有色金属产品,除有色金属矿采选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品、粗铜和海绵钛等四项产品核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外,其余均按增值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退税。(四项产品的核定退税率见附表一)。

二、出口的鞭炮、烟火、焚化品、复制酒、果木酒、化工产品按附表二所列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

三、出口的鞭炮、烟火、焚化品、复制酒、果木酒和有色金属产品(海绵钛除外)的退税税率,从1988年7月1日起执行,出口海绵钛和化工产品的综合退税率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有色金属退税税目税率表》.png
2. 《出口退税税目税率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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