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促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促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闽湄港港航〔2013〕31号
辖区各有关港口企业、航运企业:
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促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2〕192号)及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2013年上半年相关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补充提供的文件及要求
(一)申请水水中转和海铁联运外省大宗货物运输奖励,须注意以下事项:
1.货物重量以水尺重量为准,而不是提单重量;
2.申请的货物须已经完成二程转运,并提供对应的一程船名航次等证明文件,如果一二程收货人不一致,需加附货权转移证明;
3.完成转运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4.加附奖励申请汇总表电子版。
(二)申请造船企业财产抵押贷款贴息
1.加附利息清单纸质版和电子版(明确每期实付利息及利率、计息起止日期等信息);
2.抵押物含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万吨级以上船台、5万吨及以上船坞、龙门吊等以外财产的,加附资产评估明细表。
二、其他申报事项
(一)申请表和利息清单样表请上福建省港航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fjgh.gov.cn/)航运业挟持政策专题栏公告通知下载。
(二)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邮箱:mzwgkjghc@163.com。
(三)请各相关企业根据要求做好符合政策要求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于2013年9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局港政航政处。
联系人:梁清标,联系电话:0595-87777112。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