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相关鉴定费用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相关鉴定费用的通知
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区市法律援助中心:
2004
年
9
月
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
(
司发通〔
2004
〕
127
号
)
,该文件第六条规定:为了解决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从而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各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鉴定给予减免的优惠。
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缓收或免收鉴定费。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鉴定部门给予减免。
请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 司法 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 通知
抄送:厅办公室、法规教育处,省法律援助中心,各设区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