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异稻瘟净等九种农药产品暂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异稻瘟净等九种农药产品暂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财税产〔1988〕119号
1988-07-01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异稻瘟净等九种农药产品暂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财税产[1988]11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7-01【实施日期】 1988-07-01
【法律话题】 税务【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食品药品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异稻瘟净等九种农药产品暂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财税产[1988]119号 1988年7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1987年,财政部曾以财税[1987]166号文通知各地、对敌百虫原粉等五种农药,在调价前暂免征收产品税。近据化工部反映,除五种农药以外的一些农药产品,因受原材料涨价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生产也存在着较大困难。为了照顾农药生产企业存在的困难,支持农业生产,经研究决定:对异稻瘟净、辛硫磷、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杀虫脒、乙酰甲胺磷、除草醚等九种农药,从1988年7月1日起暂免征产品税。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