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88)国税地字第1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1988-10-12
【是否有效】 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