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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25号
1988-12-12
事项名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文号国税地字〔1988〕25号签发单位国家税务局
签发日期1988-12-12文件有效期待明确
事项政策条款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政策兑现期限1988年12月12日起
实施机构南明区税务局监督投诉12345
服务咨询电话南明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电话12366、0851-85557526、0851-85207056咨询。或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和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
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兑现形式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兑现条件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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