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政策扶持及标准(2026年)
养老服务政策扶持及标准(2026年)
一、政策依据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 2014 〕 16 号)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 (渝民发〔 2014 〕 103 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7 〕 162 号)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 2018 〕 43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 20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 重庆市民政局等 13 部委 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 2024 〕 11 号)
- 重庆市财政局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实施财政金融联动政策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渝财规〔 2025 〕 5 号 )
- 自然资源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5 〕 216 号)
-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 财金〔 2026 〕 5 号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6 年第 7 号)
二、具体措施
(一) 建设及运营支持
-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 50 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 10 000 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 5 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 20 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 5 000 元的建设补贴。
-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运营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对依法经营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予以运营资金支持,最高 30 万元。
- 助餐 补贴。对失能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每餐补贴助餐每餐补贴 2 至 8 元,对普通老年人每餐补贴 2 元(各区县条件不等,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支持政策 )。
- 助浴 补贴。对失能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每次最高补贴 70 至 130 元,对普通老年人每次最高补贴 10 至 50 元(各区县条件不等,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支持政策 )。
(二)税费优惠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
- 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
- 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者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优化审批
-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许可。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 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养老机构设立及变更办理备案手续,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投资养老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 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 4 个阶段。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向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批复。
- 凡利用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 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根据诊疗需要和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 、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四)土地保障
- 以社区生活圈为单元,结合《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明确养老 服务 设施空间布局。鼓励“住宅+ 养老”“商服+ 养老”“医疗+ 养老”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允许非独立占地养老 服务 设施与其他建筑兼容建设,减少单独占地成本。新建城区、居住(小)区 、新建住宅项目要按照规划标准要求 同步配套养老 服务 设施。
- 对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值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 提高养老 服务 设施用地比例 或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安排,优化规划标准,优先利用存量 空间 布局养老项目。
- 将养老服务设施、失能 失智 老 年 人 照护和 医养结合 相关服务 设施及重大银发经济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 等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保尽保, 依法 可采取 划拨方式供应。
- 对单独成宗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供地方式,土地使用者 可按需选择供地类型。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在 2 年内缴清,其中第 1 年缴纳的土地价款不低于应缴 土地出让金 的 50%。
- 支持地方结合养老项目类型,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前提下,合理 确定 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底价。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 人民 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 和最低出租年限,并在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 周期 与 缴纳 方式。
- 在保障市场公平前提下,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含兼容商品住宅的)可带 机构类型、 运营方式、床位数量、服务质量 、安全要求 等准入条件出让(租赁)。银发经济产业项目用地可带产业准入条件供地,确保用地与产业发展相匹配。
- 在符合安全、健康、环保 要求 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闲置学校、社区用房、培训疗养机构场地,以及老旧小区及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等 零星用地 改造 或增设 养老服务设施 、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提供助餐、助浴、助医等服务,五年内 可 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无需办理 土地用途 变更,不增收土地价款。
- 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 等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的,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依法 依规 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土地不增收因规划调整产生的 土 地价款。
- 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农村养老设施 及村卫生室等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优先利用农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统筹纳入村庄规划或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用地 安排,避免占用耕地。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自办养老设施,或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主体合作举办,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 国家 入市改革要求,通过 合理确定 底价出让、长期出租等方式用于养老 服务 设施 和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建设。
- 针对温泉康养、森林康养、旅居康养等新业态,鼓励地方探索“跨资源门类、跨权利类型”的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方式,统筹配置存量土地、林草、水域等要素,提升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精准匹配新业态空间需求,推动养老与文旅、健康产业融合,实现“存量要素组合用、 综合效益最大化”。
- 对年代久远、权属材料不全的养老服务设施 、拟开展养老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存量土地房产,地方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制,梳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简化审核流程,加快 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 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 方式 取得的产权明晰 的 不动产抵押融资时,不动产登记机构高效办理抵押登记,助力 养老 机构通过存量资产盘活,降低融资成本。
(五)人才培养
- 支持引导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养老服务、养老护理、医疗护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 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广泛吸纳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到养老服务岗位就业。
- 支持家政、物业等人才转岗养老行业,经过培训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引进医务人员。
-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吸引适龄就业人员入职。
- 对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等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到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连续参保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支持相关部门、区县、乡镇(街道)开发养老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按规定给予补贴。
- 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和养老服务机构制定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吸引市内外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充实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 六 ) 贷款贴息
- 延长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期限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单户可享受贴息的 2026 年新发放贷款规模最高可达 1000 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年贴息比例为 1 个百分点,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按照 90% 、 10% 承担。政策到期后,可视情研究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 支持做大养老产业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养老产业信贷产品,加大养老贷款投放,对满足人民银行统计要求的养老产业贷款,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贷款本金 0.5% 给予借款企业补贴,单户不超过 500 万元。
- 支持养老产业融资担保增信。建立养老融资白名单,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养老产业的增信分险,将符合条件的养老金融创新产品纳入“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