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福建省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福建省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6年福建省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外指〔2016〕16号)精神,为规范做好切块地市级资金使用和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南平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单位(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项目申报单位参照闽商务服务业〔2016〕18号中创建主体条件)。
(二)积极配合商务和财政部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等(调查问卷)。
(三)近三年无安全生产事故,无违反《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商贸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申请资助的各类费用为2016年度发生的(以最终凭证日期为准)。
(五)已获得省级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情况。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省级项目
1 、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对2016年经省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领导小组认定为“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的单位,根据认定文件,每个服务站奖励5万元。
2 、闽货华夏行。按照南商务流通 〔2016〕6号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关于鼓励企业参加2016年境内闽货华夏行和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相关事项的通知》(闽商务服务业 〔2016〕 2 号)精神,各县(市、区)应积极鼓励企业参展,对企业参加 B 类和 C 类展会给予一定的展位费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闽商务服务业 〔2016〕 2 号。
(二)地市级项目 三、申报材料
按项目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封面应注明“2016年福建省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项目具体名称、申报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并按目录页码顺序装订成册。
(一) 省级项目
1 、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相关县(市、区)要按照 闽商务服务业〔2016〕18号要求积极开展创建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活动,迎接省上验收检查。
2 、闽货华夏行。按 闽商务服务业 〔2016〕 2 号 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地市级项目
1 、美食节活动
(1)申请报告:应 包括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达到或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2)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说明表(附件2);
(3)美食节活动费用明细(含宣传、场租、水电等);
(4)现场照片和影像资料(不少于3张)。
2 、闽菜美食文化宣传推广
(1)申请报告:应 包括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达到或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2)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说明表(附件2);
(3)拍摄录制有关纪录片或编制印刷美食专刊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纪录片视频光盘、印刷刊物样册;
(5)拍摄录制纪录片或编制印刷美食专刊的费用票据复印件。
3 、支持举办技能竞赛
(1)申请报告:应 包括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达到或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2)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说明表(附件2);
(3)开展技能竞赛的通知复印件;
(4) 场地费(含场租、布置费等)、宣传费、评审费(含评委食宿、补贴等)、材料费(比赛用原材料、设备租赁、水电、奖杯证书费等)、承办费(含工作人员经费) 等票据复印件;
(5)现场照片和影像资料(不少于3张);
(6)竞赛结果公布文件复印件。
4 、行业协会奖励
(1)申请报告:应包括协会基本情况、近年来协会工作主要业绩,以及2016年协会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要点。
(2) 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说明表(附件2)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协会章程、各项制度、协会成员名单(含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4)对照申报条件的各项佐证材料、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报送要求
1 、省级项目
闽货华夏行 B 类和 C 类展会各参展单位在展会结束后应按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联系电话 0591-87304195 )。
2 、地市级项目
(1)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和指导企业申报。市本级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请。
(2)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项目联合行文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核对原件并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经办人签字确认。项目承办单位、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16年11月15日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的特定闽北(小吃)美食节活动除外],将相关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装订成册 )上报市商务局 商贸流通科。
五、资金拨付
1 、 省级项目:按照省上通知要求下达资金。请各县(市、区)收到项目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
2 、地市级项目: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在南平市商务局和南平市财政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商务局局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项目资金下达至县(市、区)级财政或拨付至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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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商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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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外经科 :郑秀珠 0599-8824070
市商务局商贸流通科:林 红 0599-8854433
附件:1.2016年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总表
2.2016 年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说明表
3.2016 年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审定拨付表
下载附件: 附件1、附件2、附件3
南平市商务局 南平市财政局
2016 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