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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常财税〔2004〕20号
2004-07-05
信息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63x/2004-0001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财税〔2004〕20号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04-07-05公开日期: 2008-03-28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通知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常财税〔2004〕20号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税 [2004]20 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苏财税[ 2004 ] 31 号 )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 转发 证券 基金 税收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 年7 月20 日 印发

共印 25 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 [2004]31 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7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78 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

急 件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 [2004]7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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