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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89〕国税所字第154号
1989-08-26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89]国税所字第15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8-26【实施日期】 1989-08-26
【法律话题】 税务【产业领域】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1989年8月26日 (89)国税所字第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所字第093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批复》发出后,北京市税务局询问此规定可否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研究,我们意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发放给中方人员的午餐津贴亦应比照我局(89)国税所字第09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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