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矿产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的函》(闽国土资函〔2004〕21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的精神,经研究,现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厅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应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向评审咨询委托方收取,不得强制收费。
二、鉴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技术性强、情况复杂,在国家未制定统一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费标准之前,暂由你厅国土资源评估中心与委托方签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三、你厅国土资源评估中心收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费后,应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及与评审报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不得多收费少服务或提供质价不相符的服务,收费开具税务发票,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