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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2007-11-0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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